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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一般按照以下办法:第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依法分割;第三,法院处理时,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第四,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8)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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