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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男,汉族,1938年04月24日生,农民,现无固定住所被告:周,男,汉族,1958年12月06日生,系原告长子住址:九屋镇九市街市...
原告:周,男,汉族,1938年04月24日生,农民,现无固定住所被告:周,男,汉族,1958年12月06日生,系原告长子住址:九屋镇九市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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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儿女都有赡养的义务,原则上应当共同平均承担老人的相关费用的支出,同时多抽时间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抚慰老人。 第 二、儿子不愿意赡养老人,将面临良心与道德的谴责,同时老人有权单独或者委托女儿作为诉讼代理人起诉儿子支付抚养费,并且在生活上照料或者精神上抚慰老人。 第 三、儿子如果懂点法,如果有点良心,就该和老人女儿共同承担老人的照顾赡养义务
儿子未尽赡养义务的证据—— 1、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去相关组织申请开据。 2、亲朋好友或者邻居的证人证词:向相关证人收集。 3、老人自己的陈述也可以作为证据。 凭以上证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老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七十二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第七十四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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