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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由男女双方抚养可行吗

2021-06-12
什么是轮流抚养? 轮流抚养,顾名思义,就是指离婚的夫妻,离婚后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在子女与其共同居住期间,不相互支付子女所需的必要生活费,但是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费和按比例或者共同承担因子女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抚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所以,双方如果没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可以协议或是法院判决时考虑轮流抚养子女。 问题二:轮流抚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此种方式有利于保护子女的权益; 2.原夫妻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对期限、交接的方式、入托入学、抚养费的承担等,均要作出合理详尽的安排; 3.原夫妻双方都必须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与条件,如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思想品质等等。 问题三:轮流抚养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坏处? 轮流抚养打破传统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出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的方式,其好处如下: 1.可以充分发挥男女双方各自养育孩子的长处,相对地使子女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轻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理造成的创伤,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心灵上投下的阴影,使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关怀爱护,在人格和生理上健康成长,有利于孩子身体、智力、情感等方面健康发展; 2.父母轮流抚养,可以满足夫妻双方都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愿望,降低离婚后父或母因未得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直接抚养权而造成情感上的巨大落差,使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感情上得到慰藉,缓和你们双方的对立情绪,融洽双方的关系,共同做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 3.从抚养费和探望权上来说,轮流抚养可使父母双方在照顾抚养小孩的同时就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了,至于教育费、医疗费等还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省去传统由一方抚养时双方总是因为抚养费问题而诉诸法院的麻烦,探望权亦是如此。 任何事物都是有利有弊的,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小编则不建议采取轮流抚养的方式: 1.子女太小,甚至两周岁以下,此种情况下还是母亲亲自抚育为好; 2.一方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照顾子女; 3.一方因职业特点,在时间上不能保证与子女共同生活,如长期出差、加班等; 4.一方离婚后,因居住暂时困难不能给子女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的或是居无定所的; 5.因居住地距子女就学的学校较远,无便利的交通,轮流抚育确实造成子女上学困难的; 6.因一方品行差,如吸毒、嗜赌等,子女随其生活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 除此之外,子女的户口、姓氏等问题也需要原夫妻双方在轮流抚养方式中协商解决。 由于轮流抚养将定期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孩子的生活、学习带来一些影响,因此,轮流抚养不能过于频繁,时间间隔不易太短,否则将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 综合上面所说的,轮流抚养孩子虽然说孩子是经常可以见到父母很开心,但是经常的换生活环境对于孩子的身心也是不健康的,可以说是有利也有弊的,但对于孩子的户口就可以上在对孩子教育好的地方,因此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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