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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合同的甲方(委托人)为某物业的业主或业主选举产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乙方(受委托人)为物业管理公司。 2、管理项目。即接受管理的房地产名称,坐落位置、面积、四周界限。 3、管理内容。即具体管理事项,包括: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园林绿化养护和管理清洁卫生车辆行驶及停泊公共秩序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或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4、管理费用。即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费。物业管理的收费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的管理事项,收费标准也不同。有的收费项目是规章明确规定的,如季节性的供暖收费有的收费项目是同物业管理委员会洽谈决定的,如停车场的停车费,这些收费,能明确的内容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期限。即该合同的起止日期。 7、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物业管理事项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是指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协商一致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服务项目或履行中发生的新项目,协商一致后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物业服务质量 约定物业服务质量就是约定各项具体服务应当达到的标准。只约定物业服务项目不约定物业服务质量,或者约定服务质量不明确,会造成合同履行争议。因此,约定服务质量必须具体、细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参照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结合物业项目情况、物业收费标准,以及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物业服务质量要求。 3.物业服务费用 首先要明确物业服务的收费形式,实行包干制还是酬金制,或者是其他收费形式。然后根据不同收费形式明确收费标准、酬金数额或取费比例、交费时间、交费方式及结算方式等等。
物业合同规定的服务: 1、常规性的公共服务,包括房屋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的管理、绿化管理等; 2、委托性的特约服务,特约服务是为满足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个别需求受其委托而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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