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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的饲养者,管理者对动物是有监管义务的。...
可以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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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事件经过】A家里养了只大狼狗,经常拴在门口的杨树上。5月28日上午,同村的B从其家门口经过时,大狼狗见有生人经过,竖起身子咆哮,猝不及防的B急忙躲闪,不慎被脚下的砖头块一绊,身子失去重心摔倒在A门前的砖堆上。B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就诊,花去医疗费35089元。经医院诊断,B股骨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B找到A要求赔偿全部费用。因协商不成,B遂将A告上法庭。【法律解读】法院审理后认为,B是正常路过,对A的狼狗无逗引或伤害行为,不存在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情形。被告人A所饲养的狼狗拴在树上,突然向B蹿来致原告B倒地受伤,虽该狼狗并未直接接触原告,但由于原告摔倒与该狼狗突然蹿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摔伤的后果理应由该狼狗的饲养人A承担。依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A赔付B医疗费、护理费等521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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