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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保管人有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非法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保管...
公章保管人的责任有: 1、应当妥善保管公章,如有遗失,应当及时报告; 2、按照规定程序使用公章,不得擅用; 3、因对公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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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保管人的责任有: 1、应当妥善保管公章,如有遗失,应当及时报告; 2、按照规定程序使用公章,不得擅用; 3、因对公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章保管人保管不当会承担以下的责任: 1、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总经办报告。 2、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违反法律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单位公章若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遗失或被盗,除按有关法律、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外,须尽快向上级及相关部门报告,一面采取相应措施挽救损失,一面尽快补办手续,尽快补刻启用新印章,以免贻误正常工作。
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分公司是企业主体形式中一个特别的存在,其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对外却往往有独立经营资格,须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对外经营,而分公司的负责人,相应亦是属于法定登记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了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追加其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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