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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赔偿,您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是属于培训这一方的责任的,依法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培训的学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属于对方的责任,则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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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驾驶培训单位依法对接受培训人员的行为及驾驶安全监督、负责。接受培训人员驾车致人损害的,驾驶培训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培训活动,主要是指驾驶员培训学校对驾驶员的培训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要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培训单位应该承担责任。
保险赔偿是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给予的补偿。其金额的计算通常有如下方式: (1)比例责任赔偿方式,即按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2)第一险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数额赔偿;(3)限额责任赔偿方式,即只负责赔偿投保财产的损失与约定的限额标准的差额部分。实践中,西方保险企业大多采用第一种方式,我国则采用后两种赔偿方式。保险赔偿原则保险赔偿原则有时也称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作为财产保险活动的最后环节,是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内容,是财产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的直接体现。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在保险标的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所属分类: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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