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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一)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往手段获得的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以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造成重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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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2、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企业确认商业秘密的工作,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准备阶段。(1)建立定密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班子(可由保密委员会委员、保密干部和专为干部组成);(2)制定工作计划;(3)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学习有关保密法规,作动员;(4)拟定“保密范围”(由部门专业人员提出初步意见,经工作班子综合分析,经过一、二次反复,由领导小组会议正式确定);(5)培训骨干,使之掌握具体操作规程。第二,定密阶段。(1)由各业务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照“保密范围”提出具体商业秘密事项:(2)填写登记草表,由部门领导签字送定密领导小组工作班子提意见;(3)业务部门根据工作班子提出的意见作相应调整,填写正式登记表报定密领导小组核准;(4)定密领导小组受权人签字,成为本企业正式的商业秘密事项;(5)为商业秘密事项作标识;(6)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第三,确定要害部门(部位)建立健全制度阶段。(1)将集中处理使用商业秘密的部门(部位)列为要害部门,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作出明显标志。(2)根据商业秘密事项产生、制作、储存、传递、使用的流程环节,对各类设备和不同环境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有的制度可由职代会讨论通过);(3)与涉密人员签订合同和保密协议。集中确认商业秘密工作完成之后,应转入日常的工作,对商业秘密实行动态管理。
企业确定商业秘密之后,应当订立《商业秘密管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确定商业秘密的原则、商业秘密的标志方法以及商业秘密载体管理办法等。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是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事项的依据和标准,由于企业、单位经营性质和领域不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事物也不尽一致。所以每个企业都应该依据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自己的商业秘密范围,明确哪一类事项是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这是《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中必备的、首要的内容。本企业商业秘密范围要在一定范围公布。确定商业秘密的原则:在国家秘密范围以外确定的原则;严格按照“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构成要件确定的原则;由基层单位申报,企业保密委员会或负责人审批的原则;随时产生随时确定,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等。具体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与国家秘密相关的保密范围相对照,对符合国家秘密诸要素的事项即应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企业、单位为国家承担“保密义务”。不符合国家秘密诸要素的事项,则以本企业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相对照,符合条件者则定为商业秘密。对介于二者之间一时难以确定的事项,可先行定为国家秘密事项,但必须及时提交主管上级作出裁定。防止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忽视国家利益的倾向,把构成国家秘密诸要素的事项轻易定为商业秘密,从而造成对国家利益的损害;二是依法确定。判定某一事项属何类秘密,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即依“保密范围”办事,防止任何随意性,不能把本该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随意确定为商业秘密,也不能把本不符合国家秘密诸要素的事项硬性提高档次,强拉到国家秘密范畴。随意确定不仅不利于有效地保护国家整体和企业单位自身利益,而且适得其反,有损法律的严肃性。三是动态管理,商业秘密也有生命周期,要根据变化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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