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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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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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