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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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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再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并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规定如下: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1、对杨某需要撤销假释。因为杨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实施了抢劫行为,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 2、由于杨某在假释考验期内抢劫的行为未被发现,属于《刑法》第86条第2款规定的漏罪情形,因而应当对其假释考验期限内实施的抢劫罪依法作出判决,把前罪所判处的15年有期徒刑中尚未执行的5年刑罚与抢劫罪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并罚。同时,由于杨某在又一起抢劫案中被逮捕,而交代了假释考验期间的抢劫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如果该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类的罪行,则构成自首;如果属于同种罪行,不成立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而且,杨某还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3、杨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由于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5年内作出的,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4、对杨某刑罚的确定:首先,应当撤销假释,并对其在假释考验期内的抢劫罪作出判决;其次,把对该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未执行完的5年刑罚,在总和刑期以下、两个刑罚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再次,对杨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行为,按累犯从重处罚;最后,把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行为所判处的刑罚与第二步所确定应执行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并结合考虑上述酌情从轻和重大立功表现,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5、对杨某应定拐卖妇女罪。按刑法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对于杨某拐卖妇女的过程中有强奸、迫使卖淫的行为,则还应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但鉴于刑法第240条规定上述情形应明确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因而不再实行数罪并罚,直接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
被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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