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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股票的定义是: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在我国,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该发起人、法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般被...
法人股股票,应记载法人名称,不得以代表人姓名记名。现有的法人股流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协议转让、拍卖、质押和回购。由于缺乏更广泛的投资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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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此类股票利于公司了解、掌握股东的人数及股票的流向,便于公司控制。 但记名股票的发行和流通手续相对复杂。在我国,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过户要办理过户手续。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否则将是非法交易。股票持有人交付股票后会产生法律效力,而原持有人会失去相应的股份和股东权,股票的受让人会成为公司股份的合法持有人。
在早期的《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曾经刊出过上海市地方法院审理的涉及确认股东权的几个案例,虽然实际股东因出资持有所谓的内部“股东凭证”,或是签署了章程、参加了股东大会,但最终因为没有履行工商登记手续或实质上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其他股东认定手续,而最终在案件中败诉。可见几年前上海市地方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更倾向登记主义和要式主义。2004年8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由高新技术研究引发的股东权纠纷案,中科院五名老专家将与之合作的北京市依斯机电技术研究所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股权委托代持关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笔者认为,如果所投资公司的其他股东能提供证据认可五院士的真实股东身份,且五院士与被告间的合同在陈述真实股东和相关权利义务承担上清楚明确,则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五院士的真实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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