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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担保是指既有保证人又有担保物的情形。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当事人之间对债权人实现权利的顺序有约定的,应当按约定; ...
混合担保中的优先偿付顺序如下: 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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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 1、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 2、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3、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
混合担保中的优先偿付顺序如下: 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风险提示:金融机构在信贷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约定:对于混同担保中债务人有抵押物的,债权人可不分清偿顺序,可任意向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责任。当物保和物保并存时或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物保和物保之间以及物保和人保之间不存在先后顺序,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不受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的影响,对实现债权的顺序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1.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2.工程价款>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出让金>抵押权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4.抵押权(1)登记>未登记(2)均登记 ①先登记>后登记 ②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3)均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提示】不管哪个债权先到期,不得打破上述抵押权实现顺序;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即仍须按上述抵押权实现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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