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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提供担保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其保证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对其保证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
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提供担保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其保证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对其保证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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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提供担保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其保证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对其保证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提供担保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其保证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对其保证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合同债务由合同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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