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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犯窝藏、包庇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窝藏、包庇的客体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知道自己是犯罪分子,提供隐藏的地方和财产,帮助自己逃避或者作假证明,违反刑法,构成窝藏包庇罪。那么窝藏包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窝藏和包庇罪是指为知道自己是犯罪的人提供隐藏的地方和财产,帮助他们逃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窝藏或者包庇罪犯。所谓窝藏和包庇罪犯,是指两种行为:一是为罪犯提供隐藏的地方和财产,帮助他们逃避。例如,将被追捕的犯罪分子藏在家里,等风声过后,为其出资人,让他们远走高飞。二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调查。故意是本罪的主观方面。因此,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为他们提供藏身之处或帮助,或者不了解事实,客观上讲有利于犯罪分子的证词,就不能以犯罪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藏的地方和财产,帮助其逃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应当立案追诉。
1、包庇罪的立案标准如下:本罪为行为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物的,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应当立案追诉。 2、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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