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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所在街道相应证明,可同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
定期差额保障制度。对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申请低保的城市居民,如其提供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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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制度、续保申请登记制度、参加公益劳动制度、公示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制度、优先就业培训制度,具体按省民政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鄂民办发[2003]53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人或者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二)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但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或乡镇上报的申请享受低保对象逐一进行审核,于7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通知街道或乡镇在社区居委会(或所在企业、居住地)张榜公示7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间社会公众提出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再次核实情况,并依据核实情况确认是否准予其享受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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