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变化趋势,统一发布水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生活和农业面源等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生态保护区区域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完善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加强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乡、村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改善农村水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二)未按规定完成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任务的;(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审批、核准项目的;(四)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违法审批排污许可证的;(五)未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行政措施的;(六)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七)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履行执法职责的;(八)因监管不力造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长期或者严重超标排放的;(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10人已浏览
457人已浏览
2,801人已浏览
9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