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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罪立案追诉期限

2021-12-02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2、造成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永久破坏;3、造成森林或其他树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4、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五人以上轻伤;5、传染病的发生、流行或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ⅲ级以上情况严重危害人体健康;6、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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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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