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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的证据有: 1、就诊病历、检验单、化验单等就医资料; 2、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清单; 3、受害人的误工证明、收入证明; 4、如造成伤...
医疗纠纷中的证据有: 1、就诊病历、检验单、化验单等就医资料; 2、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清单; 3、受害人的误工证明、收入证明; 4、如造成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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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的证据有: 1、就诊病历、检验单、化验单等就医资料; 2、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清单; 3、受害人的误工证明、收入证明; 4、如造成伤残,应提供司法鉴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医疗纠纷需要的证据是:证明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如挂号证、收据、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鉴定报告。
1、医疗纠纷需要的证据是:证明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如挂号证、收据、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鉴定报告。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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