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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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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报发出清算公告后仍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可以经营但仅可开展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首先,董事会或股东或股东会决议取消分支机构,纳税评估人员应根据该决议制作纳税评估报告,这是税务局的内部文件,纳税人看不见,领导签字后可办理注销手续,强调一下,是要查账的,但不是清算分公司的收入,而是稽核分公司相关的税费有没有交足,违规行为是否未处理,是否拖欠税款,分公司不是法人机构,不需要出具清算报告。分公司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文件如下:第一份企业注销登记申请;第二份指定(委托);第三份决议、决定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者法院破产裁定;第四股东大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第五、第三次注销公告报告样本(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后受理注销申请);第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第七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注销公司清算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判决解散后,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应当自法院判决公司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需要计算公司的资产,然后抵销债务。如果你不能偿还,你就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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