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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可能会导致赔偿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进行协商,交警部门可以进行调解。根据交通法规,如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一致请求交警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76、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177、必要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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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所谓诉讼离婚,顾名思义,就是到法院打离婚官司,通常是因为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分担不能达成一致,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通过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制度。诉讼离婚适用要件: 1、主体要件,即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或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 2、实质要件即: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去办理登记离婚; 3、启动要件,即配偶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要件是基于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
原告权益遭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或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利益关系;被告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若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若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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