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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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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用: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应交纳的费用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执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后,一般由被执行人交。
案件已经在某地判决并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判决法院可以委托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属地的法院代为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政府为被执行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共采纳: 1、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2、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3、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4、提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工资); 5、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6、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 7、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8、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9、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10、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退出土地; 1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12、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 13、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1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债权; 15、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16、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17、将被执行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18、向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19、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罚款; 20、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21、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额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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