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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
只要是登记过的婚姻,即使是无效婚姻,也会有记录。无效婚姻,从结婚时起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相互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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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是指婚姻当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方或者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的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合作协议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法律效力的协议。主要情形包括协议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
香港地区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不符合法律的基本条件,在法律上不产生婚姻的效力,该婚姻自始无效。构成无效婚姻的要件有:(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范围内。根据香港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旁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l6周岁,即使婚姻关系持续多年,该婚姻关系仍自始无效。(3)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注册手续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任何在香港申请结婚的男女,必须向婚姻注册官送交婚姻申请书,并作出誓章,证明该婚姻无任何法律上的障碍。结婚必须注册并在有执照的教堂内进行,主持婚姻的神职人员必须有正式的资格,而大陆地区法律则无此规定。此外,根据香港地区法律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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