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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生产和安装,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产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档案,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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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一)侵占人防工程;(二)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三)偷窃、损毁、拆除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四)在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资;(五)向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六)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七)在人防工程进出口部和人防工程出入通道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八)在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打桩等作业;(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5%的标准建设;(二)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建设;(三)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3%的标准建设;(四)10层以上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地面首层面积的,按照地面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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