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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第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第一,可以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资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第二,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果钱什么时候交给被告,被告过期也不还,最好提供与债权无关的证明人。第三,如果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地址、公司担保人,必须提供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第四,提供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第一:处理原则。按照我国的《合同法》第211条规定,如果民间借贷双方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约定需要给出借人支付利息,或者没有约定借款利率的情况,就视为没有不用支付给出借人利息,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明确在借款合同上约定支付利息,则在还款中要支付给出借人利息,只是这个借款的利率不能自己顺便订,不能超过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借款利率的规定才可以。 第二:无息推定原则。这点是把第一个原则的不支付利息加以强调,民间借贷的当事人之间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必须支付利息或者不明确的提出要支付利息,应当推定确认借款行为中不必向借款人支付利息。 第三:合理利率原则。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对限制借款有关的利率规定范围,这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就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不超过此利率的付利息行为。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会视为高利率,超过36%的部分的利息是无效的。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超过36%的已支付的利息。 第四:不保护复利原则。在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出借人收取的借款利息,不得再把利息作为本金再次收取利息也就是复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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