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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2款规定:“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款...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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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征地公告; 2、征地公告发布后要征询村民意见; 3、实地调查与登记,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去征收范围内对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与数量、规格进行实地调查。 4、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与登记的具体情况,拟定出正式的“一书四方案”:一书是指建设用地说明书;四方案包括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拟好后再组卷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5、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并下发给征收土地的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之后,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地所在村。 6、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7、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9、土地补偿登记 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亦即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如果超过期限未办理该手续的,对其的补偿按照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进行。 10、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 按规定落实土地补偿之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交土地交付给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应抄送发改、住建、综合执法、国土、住房、工商、税务、公安、征地等部门,相关部门收到土地征收预公告后未经土地征收部门同意的,应当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许可证照的审批手续。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养,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分别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仍协商不成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权利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超过《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城区征地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补偿安置费用提存手续,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综上所述,防城港市为了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制订过相关文件,根据规定,防城港征地补偿标准统一为每亩地三万元,这包括的是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如果农民在土地上修建了养殖场,政府还应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根据市场价值给予补偿。在征地补偿协议里面,这些都会写清楚。
1、预征告知征地依法报批前,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预告,将拟征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用途、位置、范围、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告知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现状调查及确认县国土资源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 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县国土资源局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在听证过程中,负责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将其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有关证据向听证的农民出示并作出说明。如果被征地的农民认为征地机关拟定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依据不足,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如果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建议合理合法,征地机关应考虑重新更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异议和建议,听证机关应该形成笔录。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审批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三方案),经过县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并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上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征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5、征地公告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及时进行征地的两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①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①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②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③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④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⑤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⑥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如果征地项目未获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发布预征公告的县国土资源局及时下发书面通知,取消原预征公告。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8、交付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全部支付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已征土地交付给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使用。逾期未交付的,由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交付。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如果被征地的农民对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等有不同意见,也应该交出土地。对于补偿标准等有关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的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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