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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3、主体要件。 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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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是当事人。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受害者、自诉人、嫌疑犯、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二)客观要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扶,就是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它不仅可以表现为体力、物质帮助和精神支持。在诉讼中,有时在诉讼前。灭亡是指灭亡、灭亡证据,包括将现在的证据从形态上完全消失,烧毁证据、破坏、破坏、破坏、丢弃等,虽然保存了证据形态,但是失去证据力,或者部分失去证据力,例如砧污,涂抹证据不能反映证据的事实等。所谓伪造,就是编制,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篡改现存证据,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的真相。(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对方是事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决定实施帮助破坏伪造证据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定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该罪的,从重处罚。[1-3] 本条的犯罪不限于刑事诉讼中,还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行政诉讼法》第49条都明确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与当事人共谋或受当事人指使,在物质上、精神上帮助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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