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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律援助人员在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时,受到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或者打击的,有权向相关部门提...
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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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人员和案件处理机关。法律援助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一)受援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二)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三)受援人故意隐瞒重大案件事实的;(四)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五)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六)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撤销通知辩护的;(八)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外国籍、无国籍的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机构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申请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证明、暂住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三)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及其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并且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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