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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
1、发包单位不可以把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 2、尽管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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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单位不可以把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 2、尽管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3、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再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项目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不得将一个承包单位应当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也可以进行专门合法的分包和分包。《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施工总承包的,施工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商自行完成。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商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商重新分包承包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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