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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班工资标准是怎样的?

2021-10-24
1、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应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职场工资、职务工资等,必须以各工资总和为基础支付加班费,不得以基本工资、职场工资和职务工资为基础。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应以实际工资为计算基数。使用者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助金等都是实际工资,但实际工资可以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时,必须扣除加班费、饮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助金等,不能进入计算范围。3、确定员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按劳动社保部规定,按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167、4小时折算。4、实行计件工资时,应以法定时间内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第九条中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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