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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小孩抚养权要证明己方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符合法定优先考虑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子女抚养权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或者法定变更。 1、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的,签订孩子抚养权的变更协议即可。 2、父母双方对于孩子抚养权变更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流程如下: 1、一方可以携带身份证、证据材料,向被监护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2、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3、法院开庭审理; 4、法院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有以下原因的可以诉请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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