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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债务不能一概而论认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共同债务,属个人债务还是属夫妻共同债务,仍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该侵权行为产生...
交通事故赔偿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交通事故赔偿是指当事人基于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人身赔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指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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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前提是因交通肇事车辆运行所得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前提是因交通肇事车辆运行所得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一般来说,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不论该债务是否与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相关,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虽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的利益指向为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该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应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来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主体的确定,目前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所谓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所谓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同样,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涉及的侵权之债,也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是否具有运行支配权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具体到本案例来看,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邓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用于日常家庭生活(接送夫或妻一方上下班,接送小孩上学,为家庭购物等等)。夫妻双方共享了该车带来的运行利益,故被告邓某应对被告李某产生的侵权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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