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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可以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即使经过交警部门调解,只要是最终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没有履行协议,当事人就可以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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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见,由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赔偿,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能够和解是对双方都有利的事,不必要在去走漫长的诉讼程序。但是和解会面临着两个重要的问题,一是如何和解?二是和解以后对方反悔或者不履行和解协议怎么办?至于如何和解,适不适合和解,这个需要看双方的意愿,只要双方有能够在一定条件下达成一致的可能,建议还是尽量去争取和解,尽快了解此事。但是需要注意一点的是和解尽量不要口头的方式形成,最好签订一份和解协议,以免双方事后再因此事而发生争端。而至于和解以后,一方反悔或者不履行和解协议,那么拿着和解协议可以直接起诉对方,要求对方履行和解协议。 事故是在辽宁-沈阳发生的吗?有没有交警介入事故了?有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主持双方当事人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的性质。只要交警部门的调解程序和结果不违反法律的有关强制性规定,此类协议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就不得随意反悔,应自觉遵守和履行。并且在交警部门达成的协议,对于迅速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避免扩大损失都十分有利。同时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更具有公平力,避免当事人一事久拖不绝,缠诉缠访。只要交警部门的调解程序和结果不违反法律的有关强制性规定,此类协议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就不得随意反悔,自觉遵守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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