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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的机构有什么?

2022-07-28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法院。 世界各国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不尽相同。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以案件的性质和影响大小。所谓案件的性质,是指案件具有特殊性,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例如,涉外案件、专利案件和海事案件等。影响大小,是指案情自身复杂程度和涉及面,以及处理结果可能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反响。凡是案件具有特殊性或者是比较重大复杂,影响面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一般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此外,我国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财产争议金额大小,还制定了具体的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或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在外国。并非所有的涉外民事案件都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如果案件不重大,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是一项弹性规定,可由各中级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加以掌握。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该项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有明文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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