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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条件为:恶意透支信用卡一万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以信用证诈骗罪追...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避信用卡诈骗,要牢记勿轻信手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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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避信用卡诈骗,要牢记勿轻信手机短信、保护好刷卡密码、设置支付限额等防范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96条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以及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然不归还的行为。遭受信用卡诈骗,第一时间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报案,也可以到就近的派出所报案。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1、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2、行为人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3、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即有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以骗取财物的目的。 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量刑上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而且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是有机会宣告缓刑的。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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