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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第二款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处理。这种情况,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又根据《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期间财产分割或者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所以,你朋友可向法院提起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为了得到稳定、完全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还是应当尽早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为,虽然未婚同居不是违法行为,但同样也不算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如果日后双方分手,在财产、子女等方面发生纠纷,处理起来会比较麻烦。 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女双方即使日后出现财产纠纷等问题,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会从开始同居的那个时候算起,这样,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算作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但是还应当注意,如果同居的时候一方或双方都不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那么补办婚姻登记之后,他们的婚姻关系从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的那一天算起。
在完成结婚登记手续后,即从法律层面上确认了婚姻关系的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当事人尚未举办过结婚典礼,他们之间的权益和责任仍然受到司法保护。因此,在这个特别的时刻,我们不能称之为“同居”,而应该正式地称之为夫妇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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