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关系到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以及诉讼结果的承担。为避免未来...
福州办理行政诉讼代理:委托人应当书面写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人应当签字或者盖章,然后向人民法院提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开始的诉讼行为。起诉和受理是两种不同性质却又密切联系的诉讼行为,前者是原告的诉讼行为,是受理的前提;后者是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是起诉的结果。任何一个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都是这两个诉讼行为的结合。没有原告的起诉行为,也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受理行为。但是,受理并不是起诉的惟一结果,是否决定受理,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起诉行为进行审查而单方面得出的结论。
政府法制机构依法确认败诉、进行过错调查后,应当将相关涉案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责,综合考虑案件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认定败诉过错责任。第十六条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一)承办人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做出行政行为或者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行政行为,以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承办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二)承办人因过错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三)审核人未经批准,擅自做出决定的,审核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四)审核人不采纳或直接改变承办人意见的,批准人按审核人意见批准,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五)违反程序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六)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意见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七)因行政败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第十七条行政机关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行政败诉,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八条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败诉过错责任:(一)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应追究行政败诉责任的;(二)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方法阻碍、干扰行政败诉责任调查、追究的;(三)打击、报复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四)因行政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或者加重过错责任的情形。
行政诉讼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作为行政相对人,建议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判断自己的行政诉讼是否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如果是,建议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维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3人已浏览
89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13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