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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股东应视为股权转让。一、先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如法定代表人也同时变更的,还要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提交材料: 1、(有些地方的工商局会...
(一)流程一——签订协议。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后,应当形成债权转让协议。(二)债权转让流程二——通知。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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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大会,研究出售和收购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2)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3)出让方和受让方进行实质性协商和谈判。(4)出让方如果是国有、集体企业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5)评估、验资。(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公室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产进行验资。(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8)股权变动的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11)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包括动产、不动产及。
第三章的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领取《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2、变更(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会决议、、公司营业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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