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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应退还彩礼的情形包括: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因为彩礼的给付本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现实结婚为条件,然而双方并没有结婚,致使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当然应当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并离婚的。 虽然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此时应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实践中,有的女方还存在利用彩礼骗婚的情况,比如在收到彩礼,办完结婚登记不久即要求离婚,若不允许返还彩礼,对给付彩礼一方极为不利。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并离婚的。 即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低保线以上,中低收入线以下作为“生活困难”的标准。 因此,订立了婚约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悔婚,应该退还男方给付的彩礼。
法律上没有订婚与退婚规定,只有结婚与离婚的规定,并以在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为准。如果你们登记,则需要办理离婚;如果没有登记则属于同居关系,自行分可即可。至于彩礼,法律规定如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下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如果当初支付彩礼已经作为嫁妆,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直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该再要求退回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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