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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遗失时,若要补办,家长需携带以下材料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原出生证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证编号的证明。 (...
根据卫生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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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孩子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父母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到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补办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补办孩子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B5纸)到原发证医疗机构申请补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审核表。原发证医疗保健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审核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者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审核表及新生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留存在病案中。《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第二篇)》规定:一、《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并要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计算机专用软件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 1、《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曾经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因各种原因丢失《出生医学证明》者。 2、补发程序:(1)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B5纸)到原发证医疗机构申请补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审核表。(2)原发证医疗保健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审核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者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审核表及新生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留存在病案中。(3)未报户口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上户口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三、1996年1月1日以前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丢失《出生医学证明》并未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B5纸)向出生医院提出申请,由该医院核对病历记录无误后,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存留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明等文件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凭医院诊断证明申报出生登记。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及出生人口登记等工作,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
出生证遗失时,若要补办,家长需携带以下材料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2、在户籍所在地报刊登报声明旧的《出生医学证明》作废报纸一份; 3、需提供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户籍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遗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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