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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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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丧事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禁止播放或者吹奏哀乐,禁止抛撒、焚烧冥币、纸钱。
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五)利用外资建设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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