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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的原因闹矛盾,不同意离婚财产怎么答辩

2022-07-26
答辩人:杨,女,汉族,1975年10月05日生,云南省巍山县人,教师,住云南省巍山县镇街号,身份证号码532923,联系39872。被答辩人:高,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生,云南省巍山县人,教师,住云南省巍山县镇街号,身份证号532324,联系38872。答辩人就被答辩人高提起离婚诉讼一案答辩如下: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99年相识,后经四年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10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随后办理了婚宴,被答辩人入赘至答辩人家,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2006年08月16日生育儿子高。结婚后,我们一起加入到我父亲经营的“经营部”,齐心协力地进行经营活动,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日子也过得红红火火,一家五口人其乐融融。2008年,用一家人积攒的钱,我们还购买了250多平方米的房产,处于信任,在我父亲的主张下,该房产所有人登记为答辩人杨,被答辩人作为共有人。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列举以下几点: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认识的形式和认识时间,说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双方2003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当年10月结婚,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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