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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行政诉讼的主要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2、上述八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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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行政诉讼的主要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2、上述八类证据是法定的证据种类,当事人应当按照上述类别来依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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