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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所有权争议个人能够主张吗

2022-07-25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化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赔偿规则。非乡下建设经准许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无要求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限定交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规则。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准许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能够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乡下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限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准许用地的人民政府准许,能够要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工艺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准许的用于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由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限定要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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