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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发生以下情形的,则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执行判处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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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前未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在这种情况下,对新犯罪或者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前后犯罪的刑罚决定执行。刑法对新犯罪和新发现的犯罪没有特别规定。应当理解,无论新犯罪和新发现的犯罪性质如何,犯罪是轻还是重,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应当撤销缓刑,并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处理。当然,新决定执行的刑罚不能再适用于缓刑。
我国刑法中缓刑的撤销事由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1)再犯新罪。这里的新罪,是相对于已判之罪而言的,它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既包括同种之罪也包括异种之罪。只要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就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罪和原判之罪实行数罪并罚。关于发现新罪的时间,刑法未作规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新罪,当然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与已判决之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新罪,是否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呢对此,1985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案(三)》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执行原判刑罚,是以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再犯罪为条件的,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即便该犯罪是在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只要尚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撤销缓刑。 (2)发现漏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说明犯罪分子隐瞒了部分罪行,没有认罪伏法和真诚悔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漏罪和原判之罪实行数罪并罚。 (3)严重违法。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从缓刑制度的立法本意上来看,宣告缓刑的只能是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它体现了宽严它体现了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惩罚和相结合的刑事办案原则。如果失去了可以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就应当予以撤销。根据《刑法》第77条之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应当撤销缓刑:一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包括故意犯罪和;二是发现漏罪,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前还有未被判决的依法应当追究的犯罪行为;三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本案从事实界限看显然不属于第二种情形,从时间界限来看,也不符合第一、三种情形,这样便出现了存在撤销缓刑的法律事实,却因执法无据不能撤销缓刑的矛盾,显然不符合我国刑法宽严相济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此,我们不能因为立法上的疏漏而不予作为。从《刑法》第77条的立法本意看,对上诉期内和缓刑考验期内出现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应作出同样的评判,如果在这两个不同时间段内因同样的行为作出完全相反的评判,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失立法的公平性,故对本条文的理解应作扩张解释,即本条适用的时间界限应包含上诉期。综上,应当根据《刑法》第77条之规定,直接宣告撤销被告人王某的缓刑。同时为避免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争议,有必要通过立法程序对《刑法》进行修正,即将《刑法》第77条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后缓刑考验期满前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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