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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的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本条例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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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装载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飞扬或者带泥运行。
违反本条例有关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主要道路两侧和广场上有关公用设施的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的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从事张贴、涂写、刻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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