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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转为公诉,只能下达公诉法律文书。公诉案件移送法院审判时,应该下达开庭通知,建议你尽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被害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向公安机关报案和求助,公安机关积极受理,进行必要的侦查,帮助被害人减轻和挽回损失是应当的,也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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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转自,可简易,不调解 意思是:本来是个公诉案子,比如伤害,但是公安认为伤害结果太轻微不立案,受害人有证据证明,这个时候向法院起诉,就是公转自 既然是公转自,就符合适用简易程序“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提起自诉,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法定诉讼时效期内书面或口头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自诉一般以书面形式制作,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但是,如果自诉人写自诉状确实很困难的话,可以口头告诉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做告诉记录,向自诉人宣读,确认自诉人没有错误后,必须签字或盖章。自诉状或诉讼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自诉人、被告人、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职场、地址;(2)被告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结果;(3)具体诉讼请求;(4)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体时间;(5)证人的姓名、地址和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由被害人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说,被害人可以有条件地将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公民“告状难”问题,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由被害人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说,被害人可以有条件地将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45条还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请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必须立案;对于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即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即把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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