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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应直接送交要申请复议的机关,即其所设立的法制办(局、科)或行政办公室。《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1、最好是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复议申请书,因为这样能保留证据。2、一个被申请人一份,另外复议机关还应有一份。3、其他问题,要根据具体的复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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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5日内会答复你不予受理,7日内会答复你已经转送,一般问题,从正式受理开始计60日内答复复议决定,若遇到特殊情况,至多90日内可以得到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⒈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⒉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⒊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⒋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⒈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⒉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⒊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⒋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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