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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自行车撞死人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
电动自行车撞死人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如下,行为人驾驶非机动车辆,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造成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能否按交通肇事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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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并不包括必须是机动车肇事。交通肇事罪的主要构成特征包括: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有违章行为,并因此发生重大事故; (2)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对自己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有一定认识,但主观上却疏忽了; (3)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骑自行车者、行人、车主等非交通运输人员。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对于电动自行车撞死人算交通肇事罪吗这个问题这样解答: 首先,从法律规范上看,非机动车属于“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属于“车辆”进行了明确性规定的。其实“车辆”包含非机动车不仅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而且,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非机动车当然属于交通工具,故该司法解释中“其他交通工具”显然包括非机动车。而且,依据该司法解释可知,驾驶非机动车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致人死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法律定罪处罚;驾驶非机动车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致人死亡,构成犯罪的,则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定罪处罚,即构成交通肇事罪。
所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因此,有人认为非机动性交通工具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只有机动性交通工具才会危及公共安全。使用非机动性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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