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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扶养、收养纠纷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扶养、收养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重大、复杂的和一般的民事案件所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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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扶养、收养纠纷案件一般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从而使扶养、收养纠纷案件终结。人民法院调解也称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民事权益和法律关系,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终结诉讼的活动。人民法院在调解中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事实清楚以及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凡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法院调解,并且可以在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等所有民事诉讼程序中广泛适用。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所可以使用的审理方式包括书面审理以及开庭审理。 2、《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合并审理一般发生在两类案件。第一类,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另一种是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第二类,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属于广义的当事人范畴。“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另一个法律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也就是说,在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固然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则是出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判决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某种法律义务或责任,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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