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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自诉案件的具体程序: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最后提交执行机关执行。公诉案件的具体程序:调查备案:调查机关接受报告人或者控告人的报告,或者调查机关自行发现犯罪线索,进行调查。移送审查起诉:调查机关结束调查,认为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提交起诉意见,并附上整个案件的证据。提起公诉:检察院对调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对认为证据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补充案件。法院审理有罪检察机关的有效判决,组织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民法院进行综合起诉。
《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处理程序,确保处理质量,提高处理效率。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发表,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2013年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赔偿问题达到协议,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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